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群体性敏感案件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
天河区辖内各律师事务所:
根据广州市司法局《关于进一步发挥律师职能作用 全力为建设幸福广州服务的通知》(穗司发[2012]35号)精神,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扎实落实群体性敏感案件备案制度,进一步做好群体性敏感案件的代理工作,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:
1、各所应在接收群体性敏感案件3日内,除向广州市司法局、广州市律协报备外,还应向我区司法局备案;
2、提交备案材料,具体包括:填写完整的《律师事务所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备案表》、委托合同复印件及其他必要材料,代理结束后将判决书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上报;
3、注意事项: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分阶段报告工作情况,遇到难以把握的情况应及时请示,律师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存在不稳定因素的,按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处理;
4、备案材料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,材料报送至天河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。
特此通知。
联系地址:龙口东路210号502、503室
联系电话:38733970
(作者:佚名 编辑:admi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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